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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文章来源:】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9-02-26 09:29:02】 【点击数:】

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学校信息公开制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信息的服务作用,保障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实施依法治校、民主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落实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本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信息公开,是指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有关规定,遵循一定程序,将可以公开的学校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遵循公正、公平、方便、及时、准确的工作原则,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师生安全和校园安全稳定。

第二章 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办公室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推进、监督学校二级单位的信息公开;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办公室负责人、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学校纪委监审处负责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信息公开事项是否真实全面、有关单位是否履行信息公开的各项义务,受理和处理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

第六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单位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明确一名信息员为信息公开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各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网站建设、维护和更新,将网站作为本单位信息公开的重要平台。

各单位应在学校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下,积极完成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及时向学校办公室反映,相关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核准信息报校办公室,由校办公室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

第八条 学校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依照教育部发布的《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结合学校实际,学校主动公开以下信息(详见《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学校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三)尚处在讨论、研究、审查过程中不宜公开的;

(四)经上级主管部门、保密行政部门确定不予公开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途径和程序

第十条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政府网站、学校门户网站、信息公开网、各单位网站、办公平台、短信平台、微博微信等网络形式,校内广播、闭路电视台等校内媒体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各类会议、会议纪要或者简报等方式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的程序

(一)学校办公室组织编制、公布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二)信息公开内容的审定和公布。对已经列入信息公开目录的事项,由各单位按规定予以公开。对于列入公开目录的事项如需变更、撤销或终止,由相关单位提出公开方案,报办公室审核后,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各单位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学校内部各单位的规章制度应汇编成册,置于学校办公室、档案室等场所,提供免费查阅。其中,有关职能部门应将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向其发放。

第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学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学校办公室提交《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十五条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信息公开,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学校信息公开申请的,受委托人须提供书面委托书。

第十六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由办公室统一受理,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处理并作出答复:

(一)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学校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取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属于学校职责范围应当公开但尚未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公开的时间和查询方式;

(四)不属于学校公开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已经作出答复的,不再重复处理。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过学校研究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校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第十七条 学校认定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但经学校认定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学校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八条 学校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按照学校所在地省级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提供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学校各单位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五章 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

第十九条 纪委监审处负责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办公室每年10月底前编制并公布学校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学校各单位应在每年9月底前将本单位上一学年度信息公开的有关情况和本学年度信息公开工作计划按要求报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学校接受省教育厅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评议,配合做好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信息公开工作接受全体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师生员工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监督电话或校长信箱等多种方式向办公室和纪委监审处反映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办法,弄虚作假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予以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明确本单位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和程序,提高信息公开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开始实行。


      

      

      附件: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pdf

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19年2月25日

E-mail:hfyzgsg@163.com

校址: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磨店高教基地   邮编:230013

联系电话:校办:62520122    招生办:62520127     就业办:6252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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