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推进开展毕业生顶岗实习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稳定就业,维护顶岗实习学生、学校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能型人才培养质量,依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以及其它高职高专院校的相关做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生顶岗实习,是指学校和各系部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安排,原则上安排学生在学习的最后半年进行,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事)业等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岗位进行的实习。
第三条 顶岗实习应当按照育人为本、学以致用、专业对口、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实施。
第二章 组织与计划
第四条 学校选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安全防护条件完备,推荐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的企(事)业单位组织学生参加顶岗实习,学生可以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顶岗实习单位。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由学校相关部门及各系部进行统一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管理。
第五条 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各系部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顶岗实习计划, 并共同负责学生顶岗实习的组织和管理。实习计划包括:实习教学所要达到的总目标、各实习环节、形式、程序、时间分配、实习岗位、考核要求及方式方法等。
第六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建立实习指导教师制度。安排思想品德好、经验丰富的教学或技术人员担任顶岗实习指导教师,指导和管理学生的顶岗实习工作。
第三章 顶岗实习指导教师选聘要求
第七条 各系部安排毕业班辅导员、班主任作为顶岗实习的指导教师,与顶岗实习的学生加强联系和管理。学校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各系部负责学生工作的领导、毕业班辅导员(班主任)和顶岗实习单位的指导教师一起,共同承担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的教育与管理工作。
第八条 顶岗实习指导教师的职责
(一)学校顶岗实习的指导老师对在外顶岗实习的学生负全面管理责任。
(二)学校顶岗实习的指导老师要督促学生认真参加顶岗实习活动,注意安全教育。
(三)学校顶岗实习的指导教师要通过网络、电话、就业走访等方式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并认真指导,要求学生严格执行顶岗实习单位的考勤制度,填写《合肥幼专毕业班学生实习就业情况月度报表》,收取《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毕业生顶岗实习协议书》。
(四)学校顶岗实习的指导教师在顶岗实习结束后,根据毕业生顶岗实习表现结合用人单位实习评价完成《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顶岗实习鉴定表》,给予毕业生最终的顶岗实习考核结果。并认真完成指导顶岗实习的工作总结,连同指导学生顶岗实习的相关材料一起交各系部汇总、审核,作为辅导员、班主任学期工作的重要考核材料。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九条 学校每学年对有代表性的学生顶岗实习的单位、岗位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内容包括:学生实习岗位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安全防护等方面。
第十条 校外顶岗实习单位职责
(一)校外顶岗实习单位为学生提供满足专业技能培养需求的工作岗位。
(二)配备具有一定专业水平、责任心强,有相应专业资格职称的指导教师,以提升毕业生顶岗实习的质量。
(三)承担学生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培养工作,学生在获得职业实际工作经验的同时,培养敬业的工作态度、团队协作精神、群体沟通技巧、组织管理能力等个人综合素质,为学生今后从事本职工作打下基础。
(四)配合学校指导教师负责学生在教育实践(顶岗实习)期间的考勤、考核等工作,并负责与学校沟通学生教育实践情况,共同对学生进行安全及爱岗敬业等方面的教育。
第十一条 顶岗实习协议书的签订。学生到实习单位顶岗实习前,实习单位与学生应签订顶岗实习协议,明确各自责任、权利和义务。顶岗实习协议一式三份,其中用人单位一份,学生一份,各系留存一份。学生在签订协议前应及时将协议内容告知家长。顶岗实习协议书包括以下内容:(1)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信息,实习学生信息等;(2)实习期限;(3)实习内容和实习地点;(4) 实习食宿安排(5)实习时间、休息休假;(6)实习劳动保护;(7)安全管理责任(8)实习报酬;(9)实习责任保险;(10)实习纪律;(11)实习终止条件等。
第十二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结合顶岗实习的特点和内容共同做好顶岗实习期间的教育教学工作,为学生提供必要的顶岗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顶岗实习环境,对学生开展职业技能教育,开展敬业爱岗、诚实守信为重点的职业道德教育,开展安全教育。
第十三条 顶岗实习报酬的形式、内容和标准可以通过签订实习协议进行约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实习报酬提成和其它形式的实习费用。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规定的顶岗实习任务,积极参加学校和实习单位组织的文化教育及相关培训活动,服从管理。对擅自离开实习单位等违反顶岗实习纪律的学生,应按学校与实习单位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建立学校、实习单位定期信息通报制度。学校顶岗实习指导老师要定期向各系部及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报告学生顶岗实习情况,遇到重大问题或突发事件,实习指导教师应及时向各系部或学校报告。
第十六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加强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住宿管理,保障学生的住宿安全。
第十七条 顶岗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及时处理顶岗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确保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的正常秩序。并尽量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信息化顶岗实习管理平台,与实习单位共同加强顶岗实习的过程管理。
第五章 考核
第十八条 实行学校和实习单位对学生顶岗实习共同考核制度,共同制定实习评价标准,共同考核学生实习效果。
第十九条 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制定《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顶岗实习鉴定表》,对学生顶岗实习成绩的考核分两部分:一是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考核,原则上占总成绩的70%;二是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对学生的顶岗实习进行评价,原则上占总成绩的30%。学生顶岗实习考核的成绩记入毕业成绩,作为评价学生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二十条 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及各系部组织做好学生顶岗实习材料的归档工作。顶岗实习资料包括:(1)顶岗实习计划、总结;(2)顶岗实习协议书;(3)顶岗实习鉴定表;(4)顶岗实习月报表。
第六章 安全与保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及各系部加强毕业生顶岗实习工作的监督检查,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实习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共同做好顶岗实习管理工作,保证顶岗实习工作、安全和有序。
第二十二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加强顶岗实习学生安全意识教育,保证顶岗实习学生具备必要的自我保护能力,掌握本岗位的技能。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针对自身专业设置、教学安排等实际情况,为学生投保与其实习岗位相对应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保险责任范围覆盖学生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学校尽量与顶岗实习单位协商,为实习学生提供必需的食宿条件,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生活便利和人身安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系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就业指导中心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学校原相关规定自动废止,上级若有新规定自动执行上级规定。
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19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