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
(2023年核准稿)
序言
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创建于1980年,前身为合肥幼儿师范学校,2011年经教育部批准,升格为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秉承“一切为儿童”的校训,弘扬“忠诚、勤奋、朴实、文明”传统,倡导“身正、学高、乐教、爱生”的教风和“博学、勤练、善思、敏行”的学风,致力于培养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坚持幼字特色、师范属性,努力创建特色鲜明的普通本科院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学校办学目标,规范办学行为,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中文简称为“合肥幼专”,英文缩写为HFPEC,法定办学地点为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文忠路与学林路交口。
学校国际互联网域名为:www.hfpec.edu.cn。
第三条学校是由合肥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为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实行省、市共建,以市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学校主要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职能。
第六条学校办学层次为普通高等专科学历教育,包括三年制大专、五年制大专,发展成人继续教育,积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七条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
第八条学校立足合肥、服务安徽、面向全国,培养高素质技能型应用人才,建成教育类学前方向专业群为省域高水平专业群,构建教育学、艺术学、管理学、工学等学科门类专业群,形成符合学校发展需要的专业结构布局。
专业设置与调整需经院系论证和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
第九条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条学校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体制,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院系部相应管理权,指导和监督院系部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十一条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二条学校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和停办;
(三)审批学校发展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等;
(四)依法管理学校办学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学校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三)筹措学校办学经费,保障学校办学条件;
(四)支持学校建设、改革和发展;
(五)保护学校合法利益不受侵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在规定限额内决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机构设置,完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
第十四条学校依法依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办学;
(二)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定位、办学条件依法依规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自主制定招生方案。
(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等;
(五)自主开展对外合作和交流;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等学校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等活动的前提下,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五)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六)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七)依法接受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举办者的指导和监督,依法接受社会的监督;
(八)做好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学校实行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对学校在社会交往中签署的协议、校内制定的章程草案及重要的规章制度草案等提供法律咨询。
第三章学校的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学校党委对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定。学校坚持党管办学方向、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党管意识形态,领导改革发展,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办学治校全过程各方面,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干部实行统一管理。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努力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六)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营造潜心育人、潜心科研、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用好用活党内和党外、国内和国外等各方面优秀人才,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党组织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七)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九)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十)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一)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二)学校完善党对高校教师工作的领导,构建党委全面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教师工作部门统筹协调,各部门履职尽责、协同配合的大教师工作格局。建立健全学校党委、院系党组织、教师党支部三级联动的教师工作机制,强化基层党组织在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中的作用。
第十八条学校党委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任免。
学校党委由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党委会议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等,结合实际另行制定具体议事规则并遵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中国共产党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由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学校纪委的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二十二条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专业建设、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招生就业、教育教学、社会服务、国际交流合作等各项工作;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教职员工实施奖励或处分,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主持校长办公会,决策、协调、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团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校长办公会议对照相关示范文本,结合实际另行制定具体议事规则并遵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学术委员会为学校最高学术机构,成员通过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按照代表性、任期制的原则,由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修养、为人公道正派、学术水平高、恪守学术道德的教授和专家组成。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后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依照《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审议学校学科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科研工作规划,评审教学、科研项目及成果,指导、组织全校性学术交流活动,受理学术争议,处理其他相关事宜。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组建、运行并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员工自愿参加的群团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第二十六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有: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员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员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以及相应的教职员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教代会的选举与表决,由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学校教职员工依法选举产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教代会代表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届满须进行换届选举。教代会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委或一半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
第二十八条学校鼓励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鼓励学生加入共青团、学生会和社团等组织。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学校学生依法选举产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委员会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组织的工作。
校团委在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务青年学生成长成才、促进校园文化建设。学校支持校团委按照团章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保证共青团工作正常开展的需要。团代会是全体团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团代会选举产生校团委。团代会代表由学校全体团员依法选举产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
学代会、团代会每1至2年召开1次。
第二十九条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校内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设事业发挥作用。
第三十一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在规定限额内自主设置党政职能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对学校管理部门和院系等负责人有干部级别的,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二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需要设置院系(部、中心)等教育教学教研机构,并根据发展需要适当予以调整。
第三十三条院系(部、中心)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合作交流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院系(部、中心)的基本职能是:
(一)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制订院系(部、中心)发展规划,制订并组织实施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学改革、教学建设和教学管理,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交流活动,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负责本院系(部、中心)教学质量管理工作;
(二)负责本院系(部、中心)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本院系(部、中心)学生管理和教育,对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三)制定内部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本院系(部、中心)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的初审工作;组织实施本院系(部、中心)教职员工的年度考核工作;负责本院系(部、中心)教职员工工作量的初步计算;
(四)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五)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职能。
第三十四条学校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十五条为促进有组织的重大研究、相关事业发展,学校设立若干独立建制研究机构。
具有独立建制的研究机构享有与院系(部、中心)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学校根据机构的性质,对其实行分类管理、评估和考核。
第三十六条学校可以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联合设置教育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办学、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四章学校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学校建立健全领导班子议事决策制度。学校党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执行。
第三十八条学校坚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制定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学管理和创新,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十九条学校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教材建设、选用管理。教材选用过程须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按照程序选用,并对选用结果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党委会批准。
第四十条学校加大科研工作力度,不断提高教师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的能力。学校按照国家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科研活力。
第四十一条学校加强财务科学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财务信息公开制度等监督制度,主动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和审计等监督,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第四十二条学校高度重视学生就业创业工作,对就业创业工作提供场所资金等支持。加强对学生就业工作的服务,对建档立卡困难学生就业实行包保责任制。
第四十三条学校加强社会服务工作,在继续教育、幼儿园委托管理等方面为社会做出贡献。
第五章学生及校友
第四十四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校制定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招生计划,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努力为各类考生提供享受高水平教育的机会。
第四十五条学生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专业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境)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按相关规定提出申诉;
(八)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国家和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以及学生行为规范;
(四)遵守国家考试制度和学历管理规定;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学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学校关心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十八条学校保护学生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学校保障和支持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及其他各种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
第五十条学校校友包括在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及其前身合肥幼儿师范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员工、被学校依法依规授予各种荣誉的中外各界人士以及热忱关心学校发展并自愿履行义务的人士。
第五十一条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务;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教职员工
第五十二条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五十三条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要依靠力量。学校尊重和爱护教师,为教师开展教育科学研究、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教师承担着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责任,应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不断提升教育教学水平,为人师表。
第五十四条学校教职员工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通过教代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社会保障、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公平获得国(境)内外访学、进修等培训学习的机会;
(九)学校规定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五条学校教职员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定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争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三)忠诚教育事业,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努力做到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
(五)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荣誉,维护学校利益;
(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八)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外担任实职;
(九)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六条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各类教职员工实行分类管理。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聘用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聘用制度。
学校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年度或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晋升、流动、确定绩效工资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七条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重视教职员工职业生涯发展规划,建立学习型组织,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内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学校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制度。
第五十八条学校兼职教授、客座教授、荣誉教授等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活动期间依据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条件和帮助。
第五十九条学校建立统一的奖励和荣誉体系制度,对为国家和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依法依规向为学校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荣誉。
第六十条学校保障和支持教职员工通过教代会、工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
第七章资产、经费、后勤和校园
第六十一条学校国有资产是指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
(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其他国有资产。
第六十二条学校坚持勤俭办学,不断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学校资产配置以发展规划和年度事业计划为基本依据,坚持收支平衡的可持续发展理念。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
第六十三条学校经费来源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接受校友和社会捐赠,增加办学资源,坚持专款(物)专用、账目公开;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对来自国(境)外的经费要严格审批。
第六十四条学校建立捐赠管理制度,接受企事业单位、公益性团体及个人的捐赠,受赠物品纳入学校资产账,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接受捐赠的基本原则是: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遵循捐赠自愿原则,各类捐赠须是捐赠者的自愿行为;
(三)遵循专款(物)专用原则,捐赠资金或实物一律不得挪作他用,确保尊重捐赠者意愿,保护捐赠者利益,接受捐赠者监督与指导。
第六十五条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六条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务。
第六十七条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设施建设,积极打造数字化校园、生态校园和人文校园。
第八章社会服务与交流合作
第六十八条学校依据自身教育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市场办学机制,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为构筑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服务。
第六十九条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学术和教育合作,引进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与国内外大学和科研机构开展深层次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七十条学校致力于文化传承创新,努力成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播者和弘扬者,成为中国先进文化的积极倡导者和发展者。
第九章标识和校庆日
第七十一条学校设立视觉形象标识系统,包括校名、校徽、校训、校旗、校歌、标准色等基础元素。
第七十二条学校校徽为圆形图案,校徽上部为中文校名(舒体);下方为英文校名,1980代表建校时间;中间图案为“幼”字的首字母“y”,亦为展翅飞翔的小鸟,蓝色象征蓝天,红色象征阳光,寓意“天高任鸟飞”。
学校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证章。
第七十三条学校标准色为“蓝”色(C:90 M:70 Y:20 K:15)。
第七十四条学校校旗为长方形旗帜,采用蓝色为底色,中央印有学校校徽,校徽为白色。
第七十五条学校校歌为《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歌》(吴立平作词、陆敏作曲)。
第七十六条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11月15日。
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七条学校章程按下列程序产生:
学校成立由党政领导、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相关专家等组成的专门组织,负责章程的起草与修订工作。章程草案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全面吸取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建议,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代表2/3以上人数表决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由校党委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章程修订程序应与章程制定程序一致。
第七十八条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章,根据学校章程制定的学校管理条例、办法及实施细则等均应符合章程精神,不得与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本章程可予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举办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发生变化;
(四)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八十条学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予分立、合并或停办:
(一)举办者提出分立、合并或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依法撤销、停办的;
(三)出现不可抗拒的意外事件致使学校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八十一条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八十二条本章程由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十三条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