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
校发〔2019〕5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设立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简称校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保障学校学术决策科学规范的学术组织,是学校的学术咨询、评议、审议、论证、决策的最高学术权力机构。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扬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弘扬学术道德,维护学术尊严,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促进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营造宽松的学术氛围,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对校长负责。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不低于15名单数委员组成,其中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设立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秘书处设在教科研处。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高校系列职称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组成应充分考虑到年龄上的老、中、青适当结合和学科上的均衡。
第七条 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委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九条 通过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原则上每个专业应至少有1名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委员空缺需要增补时,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后,按本章程第九条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学校学术工作需要设立教师职称评审、专业建设、教研科研等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根据专业、学科建设和教科研工作的需要,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讨论审定,学术委员会主任可聘任校外知名学者作为学术委员会顾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教科研计划;
(三)审议学科专业和学术研究机构设置方案;
(四)审议教师职务聘任的标准;审议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审议推荐或评定教科研项目的立项、研究、结题和资助金额;
(六)审议推荐或评定教科研成果奖项办法;
(七)评定有关教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和学术价值;
(八)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九)承担校长委托的其他重大事务。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根据职责,按照独立开展、受校长指派和受职能处室的委托三种方式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在进行有关事项的审议、评定和咨询之前,相关部门应作好材料准备工作,如提供有关资料、意见或初步方案等,重要的材料应事先印发给各位委员。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将评定、咨询、审议意见整理成书面材料。
(一)凡属于评定、裁决方面的意见即为学校最后意见;
(二)凡属于审议方面的工作,相关部门在做出决定前应通报学术委员会,并应认真听取、尊重学术委员会的审议意见;
(三)凡属于咨询方面的工作,相关部门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可就学校的学术问题,提供调查报告和有关建议,相关部门应充分重视,认真处理,及时答复。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做出决议可采取协商一致的方法,也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每位委员一票。任何决议、审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票数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专家顾问可列席会议,但列席专家只有建议权,没有表决权。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原则上每学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主任召集。根据需要,经主任、副主任或三名委员建议,并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举行全体会议;也可临时召开专题会议或正副主任会议,对有关工作进行审议、咨询或评定。委员有对会议内容保密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校学术委员会休会期间,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可临时处理校内外的重大学术事项,但事后须向校学术委员会做出说明。
第二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根据会议内容,可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旁听,接受质询和咨询,可邀请校外专家列席会议。会议应做好记录,由秘书处或特邀列席人员负责记录,形成决议必须整理成文,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会后印发至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并存档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秘书处负责。学术委员会因开展工作所需经费,由学校提供保障。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订必须有三位及以上委员提出,并经三分之二委员无记名投票通过方可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校学术委员会。
2019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