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以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奋发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财政部、教育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 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 号)和省财政厅、教育厅《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皖财教〔2019〕914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在籍全日制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包括五年制高专第五年)以上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
二、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三、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积极参加学校及所在系部组织的各项活动,关心集体,团结同学;
6.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无不及格现象,上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前10%。
四、国家奖学金破格评选条件
对于按评选办法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确认,报教育厅复核。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 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除上述七方面之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材料。
五、评审要求和程序
1.学校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分管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等专家组成,研究决定评审工作的重要事项,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2.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学校将根据当年省主管部门下达的实际指标,分配具体名额至各系部,由系部组织等额评审;
3.各班级在学年综合测评的基础上进行民主评议,确定符合条件的候选学生名单,并将推荐结果予以公示;
4.各系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奖学金的评审条件开展评审工作;推荐结果在本系部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部的推荐人选进行汇总,在复核后确认建议名单,报校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评审,经集体研究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后,上报省教育厅;
6.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或其它类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六、发放及管理
1.对于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学校在主管部门资金到位后,按规定将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并将获奖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2.学生获国家奖学金后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在评审中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国家奖学获奖资格,收回已发奖学金。
七、本评审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奖学金评选及实施办法》(合幼办〔2013〕134 号)、原《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合幼办〔2013〕8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