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创建良好的校风与学风,促进全校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引导学生认真学习、努力进取,成为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评选条件
第一条 优秀学生评选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理想信念坚定;
(二)学习目的明确,刻苦努力,热爱所学专业,具有求实、严谨、创新的学风与较强的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本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和学习成绩在班级排名同时达到前30%;
(三)坚持体育锻炼,在学校、系部组织的体育比赛和文体活动中表现积极,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者,方可参加优秀学生评奖推优;确实丧失运动能力、被免予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残疾学生,仍可参加评优与评奖;
(四)具有高尚的审美素养,拥有认识美、体验美、感受美、欣赏美和创造美的能力,多角度参与学校美育工作,积极参加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等各项活动并表现优秀;
(五)劳动意识强,尊重劳动、热爱劳动、参与劳动,在班级、宿舍内务及环境卫生方面表现优秀;
(六)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安徽省教育厅认定为全国性A类赛事的竞赛中获三等奖(或铜奖)及以上奖励的学生,同时本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和学习成绩在班级排名同时达到前30%,可以不占系部指标申请优秀学生。
第二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理
想信念坚定;
(二)学习目的明确,刻苦努力,能积极参加科技创新、科研实践、生产劳动和其它社会实践活动,本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和学习成绩在班级排名同时达到前30%;
(三)坚持体育锻炼,在学校、系部组织的体育比赛和文体活动中表现积极,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者,方可参加优秀学生评奖推优;确实丧失运动能力、被免予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残疾学生,仍可参加评优与评奖;
(四)具有高尚的审美素养,拥有认识美、体验美、感受美、欣赏美和创造美的能力,多角度参与学校美育工作,积极参加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等各项活动并表现优秀;
(五)劳动意识强,尊重劳动、热爱劳动、参与劳动,在班级、宿舍内务及环境卫生方面表现优秀;
(六)担任学生干部满1年及以上,团结同学,积极主动、热心周到地为同学服务,为广大同学所拥护和信任;尊敬师长,积极协助老师做好工作,在各项工作和集体活动中能起到骨干示范作用,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工作成绩突出。
第二章取消评选资格的情况
第三条凡在本学年受到刑事或治安处罚,学校警告或以上校纪处分者。
第四条凡在本学年所修课程考核(含补考)有一门以上不及格者。
第五条所在宿舍在本学年存在违规行为发现后不制止、不报告者。
第六条其它不良行为学校认定不宜参评者,由所在系部会同学生处认定。
第七条经批准已获得校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的学生,如发现评选期间弄虚作假的,经查证属实,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所发证书,并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章评选时间、对象及评选程序
第八条 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选一次,一般在每学年开学一个月内完成,新生从入学的二年级开始评定。毕业班学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安排在毕业学年的春季学期进行。
第九条 在校所有学生个人均可参加优秀个人的评选。
第十条 优秀学生按参评学生总数的10%(四舍五入,
下同)评定;优秀学生干部按班级学生总数的2%评定,评选考核年度均为上一学年。
第十一条先进个人的评选由各系部制定实施细则,具体
组织评选、公示并上报拟授予名单至学生处,学生处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后,若无异议,拟获奖名单报校分管领导批准后,正式发文予以表彰。
第四章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评选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颁发荣誉证书。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校发〔2020〕75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2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