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际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校发〔2019〕48号
第一章 总则
为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提高国际学生培养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国际学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我校接受教育的学生。
国际学生的培养必须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所有工作应当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国际学生新生入学,须持录取通知书、本人护照和体检证明(包括艾滋病检查证明)、10张2寸蓝底证件照片、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证明复印件等材料按期到校接收系(部)进行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国际学生接收系(部)请假并办理延期入学手续,延期入学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未办理延期入学或延期后未按时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其入学资格、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发给学生证。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两周内持学生证到所在系(部)办理注册手续。只有经过注册者方可获得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如因患病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向所在系(部)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病假凭医院证明、事假凭家长亲笔函件)。
第七条国际学生应按规定缴纳学费,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如不能按期缴费者,应向所在系(部)履行暂缓缴费手续,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
第三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八条招收的全日制国际学生的学制为三年,修业年限为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年限。学生一般应在规定学制年限内修满所属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完成学业。
第四章 课程修读
第九条国际学生应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修读的课程及修读要求详见国际学生人才培养方案。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国际学生应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国际学生的课程考核依据课程标准的要求,由授课教师制订考核方案,考核方案经专业教研室审定,由教学系(部)实施,并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国际学生的课程考核可采取专项汇报、专题调研或总结等多种灵活的方式。
第十二条课程考核的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或五级制记分。百分制记分,60分为及格;五级制记分,一般以“优”、“良”、“中” “及格”和“不及格”记。成绩未达到“及格”者,需要补考。
第十三条国际学生课程考核不及格,下学期开学后第二周参加学期补考,补考由教学系(部)负责组织,补考合格,该门课程按60分计入成绩档案,备注栏加注“补”字。补考不及格的课程,以补考成绩中的最高成绩来计算,可以参加毕业前的补考。
第十四条国际学生不请假缺课累计学时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注明“无故旷课”,缺课课程必须自修,只能参加毕业补考。
第十五条国际学生若因身体原因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者,须事先向所在教学系(部)申请缓考,并提供病历或相关证明,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毕业补考不能缓考。
第十六条缓考一般与学期补考同时进行,缓考成绩按实际分数记载,登记成绩时注明“缓考”字样。
第十七条国际学生擅自缺考,取消该次考试资格,课程成绩以“零”分记,不得参加学期补考,只能参加毕业补考。
第十八条国际学生必须遵守考核纪律。考试作弊、违反考试纪律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加注“违纪”或“作弊”字样,并视其违纪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不予参加学期补考,只能参加毕业前补考。
第六章 学籍预警与升留级
第十九条 成绩不及格门数达到本学年总课程门数三分之一者,给予试读处理,试读期限为一学年。
第二十条 试读学年后,补考成绩不及格的门数仍达该学年课程的三分之一,作留级处理。
第二十一条成绩不及格门数达到本学年总课程门数二分之一者,作留级处理。
第二十二条 留级在每学年办理一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级不得连续两次。
第二十三条 学生收到留级通知后,15天内到所在系(部)办理留降级手续,否则不予注册,不承认其学籍。
第七章 休学、复学
第二十四条国际学生因病等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学习者,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可申请休学。
第二十五条申请休学时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所在系(部)审核报教务处审批,完善手续后离校。
第二十六条国际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休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二十七条休学期间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国际学生待遇。
第二十八条休学期满,应向所在系(部)申请复学,报教务处审批。
第二十九条申请复学时应将本人书面申请、指定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交所在系(部),经审查确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由所在系(部)报教务处审批后办理复学手续。
第三十条国际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责任自负,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八章 退学
第三十一条 国际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成绩不及格门数达到本学年总课程门数三分之二者。
(二)留级学年两学期的补考不及格门数达到本学年课程的二分之一者。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
(六)休学期满,未按时复学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二条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国际学生,由所在系(部)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经所在系(部)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三条对退学的国际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以直接送交、书信送交、公示等方式送交本人,同时报相关部门备案。退学决定书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7个工作日,即视为送交。
第三十四条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学生申诉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
第三十五条退学的国际学生,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六条退学或取消学籍的国际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九章 毕业、结业
第三十七条国际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历年不及格课程,学生可在毕业前参加毕业补考,补考及格者发毕业证书;补考仍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国际学生在结业后一年内,可再申请补考一次,及格后,学校审批同意,可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落款日期,按换发时间填写。
第四十条中途退学者发给学业证明。
第四十一条学校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学业证明的外文翻译文本。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19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