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际学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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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发〔2019〕30号
第一章 报到与注册
第一条 新录取国际学生应按照我校《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时间,到学生所在系部办理报到手续,无故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学生应按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报到、不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退学。
第二条 学校实行学生保险办理及缴费入学方可注册的学籍制度,国际学生须在开学第一周内办理保险、缴纳学费等相关费用。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由所在系部负责管理和具体事务安排。学校按国家有关国际学生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并完成保险、缴费等相关手续者,方可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章 住宿、医疗及保险
第四条 所有国际学生一律在校住宿,自觉遵守学校宿舍管理规定,未批准不得校外住宿。
第五条 国际学生必须购买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险,费用自理。购买保险由国际学生所在系部协助办理。 没有办理我国保监会认可的保险的学生,不得办理入学手续(作退学、回国、不办理注册处理)。
第六条 国际学生因违纪、违法而造成的伤亡事故,一切后果责任自负,所涉及的全部费用,由肇事学生自理。
第七条 学生在我国学习、生活期间生病医疗、住院或出现意外伤害情况时,须第一时间向所在系部班主任报告。
第三章 课余活动
第八条 国际学生在校内举办庆祝本国国庆或其他重大传统节日的活动,需提前申请,须经学生所在系部同意,并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国际学生到中国非开放地区旅行,须向公安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前往。
第十条 国际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打工、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如有违反,有关部门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国际学生在校就读期间离校回国、离皖探亲访友实行申报制度,申请应注明离校期限和目的地等事项。
第四章 国际学生离校离境规定
第十二条 国际学生毕业、结业、退学、休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离校出境。对自动退学、劝其退学和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国际学生,学校将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收缴其所持外国人居留证或缩短其在华停留期。
第五章 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凡来我校学习的国际学生,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不得有任何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言行。在校学习期间,应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任何与学生身份不符的活动,严禁在学校开展各种宗教活动;严禁酗酒、赌博、打架斗殴、非法打工、经商、吸毒、贩毒以及其他不良行为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四条 维护各民族的团结,增进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和民族文化。尊重其他国家同学的宗教信仰,不侵犯他人权益,严禁种族歧视。
第十五条 爱好和平与稳定,不在中国境内进行非法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传教等活动。事先未经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私自在校园内外和国际学生住地张贴、散发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在校内进行广播、网络传播活动等。如有违反,将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 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学校的教学、生活秩序。尊重教师,服从管理。自觉遵守公共场所的有关规定,文明守纪,守时守信;着装规范,注重仪表;讲究卫生,爱护环境;爱护公共财产和基础设施。
第十七条 增强安全意识,加强自我保护。遵守交通规则,注意出行安全,熟悉中国靠右侧行驶的常识,严禁搭乘摩托车和非营运车辆(黑车)出行。注意防火防盗,提高防震和应对突发事件的意识,熟记报警、求助电话号码及使用方法,掌握自救与互救常识。在无安全措施和没有专业人员指导下,不下江河游泳及从事其他具有危险性的活动。
第十八条 在校期间,国际学生经班主任同意并办理好外出请假手续后,方可出校。外出学生须按规定时间按时返校并主动报告。未经同意擅自外出、旅游或外出不归等将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由此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六章 违纪与处理
第十九条 在校学习期间,对违反校规校纪和有关规定的国际学生,学校将参照上级有关规定和《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相关条款处理。处理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劝其退学,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如有违法犯罪行为,将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国际学生在校内外,由于自身原因或行为不当等所造成的安全问题、人身伤害、财物及经济损失或伤害到他人,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危害中国安全,破坏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的国际学生,学校保卫部门将会同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9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