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
校发〔2024〕8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学术委员会建设,保障校学术委员会在学校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保障学校学术决策科学规范的学术组织,是统筹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的最高学术权力机构。
第三条 学校充分发挥校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发展、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和学风建设等事项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校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校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公平,鼓励学术创新,提高学术质量,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职尽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对校长负责。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高校系列职称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总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委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组成应充分考虑到年龄上的老、中、青以及学科领域、学科规模和学科发展的情况。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专家、学者,作为特邀委员参加专门委员会的学术事项。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及学校规章制度,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产生的流程为:
学校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确定各系部的委员候选人名额,保证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系部通过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经系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并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候选人;
校长可直接推荐委员候选人;
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校学术委员会全部委员名单。
特邀委员由校长、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能超过2届。委员空缺需要增补时,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后,按本章程第八条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要有委员更换,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得票超过应到会人数2/3方能当选。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置科学研究与学术道德(科学伦理)、专业建设与教学指导、师资队伍与师德师风等3个专门委员会。学校为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运行提供保障。
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挂靠教科研处,负责处理校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与会2/3以上委员同意,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违背科研伦理的行为、学术不端行为或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校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校学术委员会特邀委员与其他委员享有同等权利。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或者交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学科建设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建设方案,学科资源配置方案;
(二)学科和专业建设的申报、评估、调整等;
(三)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四)教师职务评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五)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六)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章程;
(七)需要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全校人才引进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等政策制度;
(二)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三)人才培养规划和重大教学改革政策、措施;
(四)学术道德(科学伦理)、学术评价和学术争议等规章制度及处理规则;
(五)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分配使用;
(六)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七)需要听取校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校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应根据法律规定、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各自章程并开展工作。
专门委员会应正确运用学术权力,公正、公平地审议、评定以及咨询相关事务,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并对审议的事项保密,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不受任何其他组织和个人干涉。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应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须经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同时,在学术问题上,应注意听取少数人的意见。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须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修订本章程须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校学术委员会。
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24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