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丰富和活跃教职工业余文化生活,推动和规范教职工文体活动,营造和谐健康的校园文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特制定《合肥幼专教职工文体活动协会管理办法(暂行)》。
第二条 合肥幼专教职工文体活动协会是在合肥幼专党委领导下,在校工会具体指导下,由教职工自愿组建的群众性文体活动组织,独立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合肥幼专教职工文体活动协会以各种不同的活动形式组建,以活跃教职工业余文化生活为目的,充分吸收具有共同爱好的教职工参加,是非营利性的群众组织。
第二章 协会的组建和章程
第四条 教职工文体活动协会由共同兴趣的教职工倡议,经校工会审核同意后,通过民主方式组建成立。
第五条 教职工文体活动协会成立的程序及其条件:
1.协会活动内容要积极健康,有利于教职工娱乐身心、增强体质和养成高尚、高雅的审美情趣。
2、组建协会要校向工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成立。
3、要制定协会章程和相应的规章制度并报校工会审核。
4、协会的活动经费要有保障,来源和去向要明确,要有专人管理,并做到账目清楚。
5、协会要面向全校在编在岗及校聘在岗的教职工,协会发起时会员不少于10人(含)。
第六条 教职工文体活动协会章程的主要内容:
1.教职工文体活动协会的名称。
2.协会性质和宗旨。
3.协会的组织机构。
4.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5.协会活动的形式、组织纪律、会议。
6.经费的来源渠道和使用范围。
第三章 协会会员和负责人
第七条 教职工文体活动协会的会员条件:
1. 承认协会章程、具备协会相关专业知识的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均可入会。
2.遵守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维护学校的整体利益。
3.服从校工会的指导和协会的管理,履行会员的义务。
4.热心协会工作并能发挥个人的特长和智慧。
5.同一会员只能参加一个协会。
第八条 协会负责人的产生和要求:
1、协会可设会长、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
2、协会会长、秘书长必须由协会成员或代表选举产生,原则上两年改选一次,可连任。
3、协会会长、秘书长应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责任心,有相关方面特长,热心协会工作,乐于为大家服务。
4、群众基础好,善于团结广大教职工。
第九条 协会成员的权利:
1、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工作建议权、策划权;
3、参加协会各项活动,监督协会经费的使用。
第十条 协会会员的义务:
1.认真执行协会决定,积极参加协会的活动;
2.认真完成协会的任务,积极宣传协会宗旨并发展新会员;
3.按时交纳会费。
第四章 协会的管理
第十一条 各协会每年应召开协会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工作,通报经费使用情况。各协会要主动接受校工会的监督和工作指导。
第十二条 教职工文体活动协会的活动
1、各协会要广泛吸收具有共同爱好的教职工参加,积极主动地开展活动。
2、各协会每学期至少活动一次,活动前要向校工会备案,活动过程要有记录,活动结束要有相关的文字和图片报道。
3、协会以组织会员活动为主,适当参加外部的活动,以加强交流,提高水平。
第十三条 教职工文体活动协会经费的管理
1、协会的会费和自筹经费由协会自主管理,经费收支应符合财务管理要求,专人管理,账目清楚,定期向会员公布。
2、对正常开展工作的协会,校工会按每学期每人给予协会一定的活动经费支持。
3、工会支持协会的活动经费,各协会应根据活动的方案及实施情况给予合理安排,不可挪作它用。
第十四条 教职工文体活动协会的取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协会,将予以取缔:
1. 违反法律及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2. 拒绝接受校工会的指导与监督;
3. 一个学期不开展任何活动;
4. 管理混乱,在校内造成不良影响;
5. 人数少于10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合肥幼专工会
2013年9月15日
附件1:uploadfiles/20130923/合肥幼专教职工协会会员申请表.doc
附件2:uploadfiles/20130923/合肥幼专教职工协会备案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