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属学校,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市纪委《合肥市关于严禁公职人员将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使用的若干规定》转发给你们,请接到通知后,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合肥市教育局
2013年5月30日
合肥市关于严禁公职人员将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使用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从源头上打击传销行为,严防传销人员利用承租房屋从事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合肥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职人员,是指全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前款工作人员包括正式在编人员、政府雇员和临聘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是指公职人员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房屋,以及登记在其配偶、共同生活子女名下的房屋。
第四条公职人员在出租房屋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规政策关于出租人责任义务的规定,严禁将房屋出租给他人进行传销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公职人员的责任:
(一)明知承租人从事传销活动,仍将房屋出租(包括通过房屋租赁经纪机构等第三方出租)给对方使用的;
(二)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自主发现或者他人(包括小区居民、附近群众、物业服务企业、房屋租赁经纪机构等)提醒告知出租房屋正在被用于或者可能被用于传销活动时,不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
(三)在工商、公安、城市管理、房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明确告知出租房屋正在被用于传销活动后,不终止租赁合同并收回出租房屋的;
(四)在打击传销行动中,不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甚至给承租人通风报信的。
第五条责任追究方式:
(一)书面告诫或诫勉谈话;
(二)责令限期改正;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合并适用。
第六条公职人员有本规定第四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视情节给予书面告诫、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等处理,涉嫌违纪的追究相关纪律责任; 有本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情形的,视情节给予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涉嫌违纪的追究相关纪律责任。
第七条违反本规定,应当追究相关责任的,按照党员、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进行处理;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八条本规定由中共合肥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合肥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合肥纪委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