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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中小学骨干教师队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文章来源: 】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3-04-15 00:00:00】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骨干教师队伍建设,规范骨干教师队伍管理,充分发挥骨干教师在教育、教学、教研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中小学教师专业化发展和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皖政办[2012]35号)等精神,结合我市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骨干教师(含中小学学科带头人,下同)是指具有相关类别的教师资格,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专业知识扎实,教育教学水平高,教学成果显著,学科教学经验丰富,科研能力强,并在教育教学岗位上起到指导、示范、带头作用的优秀中小学教师。

第三条 中小学骨干教师队伍建设目标是:以科学发展观统领骨干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着眼长远需要,建立骨干教师培养选拔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培养力度,造就一支以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特级教师为主干的中小学骨干教师队伍。校级骨干教师达到中小学专任教师总数的20%左右,县(区)级的骨干教师队伍达到中小学专任教师总数的10%左右,市级骨干教师达到中小学专任教师总数的4%左右,特级教师达到中小学专任教师总数的2‰左右。

第四条 中小学骨干教师共分省、市、县(区)、校四个级别。

第二章 选拔和认定

第五条 骨干教师的选拔:

(一)骨干教师的选拔坚持公开推荐、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采取个人申报和学校推荐相结合的形式,按照广泛发动、自愿报名、严格评审、择优选拔、逐级推荐的程序进行。上一级别的骨干教师原则上从下一级别骨干教师中产生。

(二)骨干教师选拔的范围是全市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下同)在职一线教师,其中兼任学校中层以上管理职务的教师参加骨干教师选拔的,每周兼课须达到本学科专任教师课时量的50%。

(三)每届市、县(区)、校三级骨干教师选拔的数量占全市中小学专任教师总数的最高比例分别为4%、10%、20%。

第六条 骨干教师的条件:

市级骨干教师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热爱教育事业,师德高尚,工作表现优秀;

(二)教龄满6年及以上;

(三)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

(四)应具有中学一级(中专讲师)或小学(幼儿园)高级及其以上教师职务资格,或被评为县(区)级骨干教师。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还应取得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或在相应市级以上专业团体中取得专业认证。

(五)熟练应用现代教育技术,能够将信息技术整合到学科教学中,信息技术能力达到中级水平以上(农村教师可适当放宽条件);

(六)积极参加学科教育教学改革活动,教育教学效果好,上过县(区)级以上公开课;

(七)参与县(区)级以上科研课题研究或实践,并取得一定成果;或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教学论文;或获得市级以上教育科研奖励;

(八)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能够充分发挥示范、辐射和带头作用;

(九)城镇教师还应有到农村中小学或薄弱学校支教1年的经历。

每届骨干教师评选时,根据教育教学工作的最新理念或政策要求,制定具体评选标准。

县(区)级、校级骨干教师的条件由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制定,作为选拔、评审和认定骨干教师的依据。

第七条 骨干教师的认定:市级骨干教师由学校、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推荐,市教育局组织专家考核评审并认定;县(区)级、校级骨干教师分别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组织评审认定,确定的结果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培 训

第八条 实行骨干教师专项培训制度。根据骨干教师成长的特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骨干教师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题培训与研修。同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项培训活动优先选送骨干教师参加,为他们晋升高一级别骨干教师创造条件。各学校要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有效措施,加大骨干教师培训的力度。

第九条 骨干教师培训工作由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和管理,由其指定的培训基地具体实施。

第十条 培训基地要制定科学的培训方案,确定培训目标、内容、方式和课程计划。培训方案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培训工作要加强管理,制定完善的考核办法,保证培训质量,逐步实现骨干教师培训的信息化管理。培训考核合格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授权培训部门颁发结业证书。

第四章 职 责

第十二条 市级及以上级骨干教师的职责:

(一)在师德建设方面发挥表率作用。模范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做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的模范。

(二)在教育教学方面发挥示范作用。通过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搭建的工作平台,主持或参与名师工作室的工作,建立个人教育教学博客,及时上传教育教学心得或经验总结供教师浏览。积极承担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的示范课、观摩课等教学任务。

(三)在指导青年教师方面发挥传、帮、带作用。积极承担培养青年教师的任务,每年有计划地指导2名以上年轻教师。积极承担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的听课、评课、指导教研活动。

(四)在教育科研方面发挥引领作用。根据教研部门确定的教研课题,主持或参与国家、省、市、县、校各级教育科研课题,切实解决教师在教育改革与教学实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市级及以上骨干教师任期内应主持或参与一个县级以上课题研究。

(五)在继续教育方面发挥带头作用。积极参加各种培训,自觉进行在岗学习进修,做终身学习的带头人。及时了解本学科教学前沿信息,不断拓宽专业知识面,不断提升专业能力。积极承担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集中培训与远程培训的教学辅导任务 。

(六)在承担各项对外交流和支教工作中发挥模范作用。积极承担由教育行政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对外交流、农村支教、送教和讲学活动,促进农村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

县(区)级、校级骨干教师职责分别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确定。

第五章 待 遇

第十三条 骨干教师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聘任)教师职务;在提拔使用、评优选先中优先考虑。

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为骨干教师提供经费、资料和仪器设备等工作条件,以利其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骨干教师优先参加国内外高层次研修、学习考察、学术研讨等活动。教研部门要吸纳骨干教师为学科中心组成员。名师工作室要吸纳骨干教师为成员。

第十六条 各级骨干教师承担研究课题、教改实验和教学指导任务,可适当计算工作量。骨干教师在教研科研和指导本地、本校教学工作取得显著成果或做出突出贡献的,可酌情给予一定的奖励,标准由所在县(市)、区或学校确定。

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大力宣传推广骨干教师的教育教学经验、科研成果和先进事迹,鼓励并支持骨干教师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多出成果。

第六章 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条 中小学骨干教师队伍实行统筹规划、逐级选拔、分级培训、动态管理、共同使用的管理办法。省级及以上骨干教师按上级规定和我市的实际进行管理,市级骨干教师由市教育局负责管理,县区级骨干教师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共同管理,校级骨干教师由学校负责管理。

第十九条 骨干教师实行动态管理制度。省级及以上骨干教师任期由上级规定;市级、县(区)级、校级骨干教师实行动态管理,三年一届,任期届满,可参加下届骨干教师评选。

第二十条 建立骨干教师年度考核制度。对骨干教师每年进行一次学年度考核,考核等级分 “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各学校要加强骨干教师日常考核,按学期建好管理档案。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骨干教师信息库,及时记录骨干教师考核档案和综合情况。

第二十一条 建立骨干教师联系制度。教育行政部门要与骨干教师保持经常联系,听取骨干教师对教学改革、教育管理、教师队伍建设、骨干教师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认真解决有关问题。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统筹安排,为骨干教师发挥作用创造有利条件;教研和师资培训部门要充分利用骨干教师的各种优势资源开展工作,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骨干教师的特长,安排他们开展示范教学、学术讲座、课题研究等活动。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向下一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本级骨干教师培训及管理情况;下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有责任经常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反映本地、本校骨干教师的工作表现。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城镇骨干教师到农村或薄弱学校支教、送教、讲学或跨校兼课,不断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特别是农村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支持农村教育工作,促进教育均衡发展。

第二十四条 实行骨干教师证书制度,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骨干教师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查核实后,报相应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取消其骨干教师、学科名师资格,收回骨干教师证书,取消相应待遇:

(一)师德表现不良的;

(二)不履行职责,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任期内离开教育系统的;

(四)非组织原因脱离教育教学工作岗位的;

(五)在评选骨干教师、学科名师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六)受到党纪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七)其它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取消其骨干教师资格的。

第二十六条 在骨干教师评选、考核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不真实,或故意干扰评选及考核工作的,经查实后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正式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2:

征求意见重点内容

一、各级别骨干教师队伍数量、比例多少为宜?

二、骨干教师的条件宽严是否适度?应该设置哪些条件?

三、骨干教师的职责任务能否得到有效履行落实?

四、骨干教师考核如何组织?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分别做哪些考核工作?(市、县级骨干教师数量大,教育行政部门难以一一考核,需要将某些考核任务委托所在学校进行,教育行政部门应该做哪些工作来体现管理)

五、其他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E-mail:hfyzgsg@163.com

校址: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磨店高教基地   邮编:230013

联系电话:校办:62520122    招生办:62520127     就业办:6252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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